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停车场露天设置的,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安全隔离。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照明、监控、通信、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依法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出入。
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