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