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进行审定。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