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县(市)的停车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专项规划应当科学测算停车需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交通影响评估结果,合理布局和配置停车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