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或者修编本市、县(市)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制定、修编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