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和政务以及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