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停车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和保障停车设施建设的资金、用地指标,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