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停车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社会共治、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