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所附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人行道边线至建(构)筑物之间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以内划设的,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