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停车设施场所名称、开放时间、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泊位数量以及服务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四)按照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路内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六)依法将停车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