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引导住宅小区制定管理规约,对车辆停放进行约定,明确对占用他人停车位、公共停车设施等违反管理规约停放车辆的处置方式,规范停车秩序。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