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道路交通状况,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区域的车行道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