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住宅小区建设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利用小区内共有场地、道路等设置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