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建设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利用小区内共有场地、道路等设置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