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起草进度和经费,并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