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