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设定权利和义务,防止部门利益倾向。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在提请审议前完成法规草案的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