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