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立法项目确定、法规起草和立法进度安排等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