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三)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除为实施国家法律和重大改革事项要求外,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