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启动相关程序或及时回复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个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