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启动相关程序或及时回复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