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