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