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