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和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商洛人大网以及商洛日报上刊载。在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