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报请批准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以及个别文字等作适当修改。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