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法规草案审议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表决建议稿,由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