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暂不付表决两年内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或者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搁置审议满两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或者延期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