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