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情况在有关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