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