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