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