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在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