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节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