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使用再生水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