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每件(套)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