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