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进行供水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