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