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