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或者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在测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