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季度将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数据报送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