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