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按照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标准、计划用水单位合理用水水平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向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定期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