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从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取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