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实行分段管理。贸易结算水表前的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水表后的设施由用户负责。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检查维修、清洗保洁,确保安全供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