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信息与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养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资源供给,及时公布养老服务政策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录、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流程指引、供需对接、预约支付、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智慧养老设备和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应急救援、健康医疗、服务预约、远程安全监测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