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第五条有效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教育、引导、推动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反映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互助式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