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时,应当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