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推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